矛盾構成的時代-----------------------------------我們的樓房越來越高耐心卻越來越低;道路越來越寬闊思想卻越來越狹隘;房子越建越大家庭卻越來越小;便利越來越多時間卻越來越少;學位越來越高常識卻越來越少;藥品越來越好毛病卻越來越多;我們花錢越來越多花錢的樂趣卻越來越少;看電視越來越多讀書卻越來越少;計劃的越來越多完成的越來越少;
內容摘要:摘要檢察機關開展民事抗拆是行使對民事案件審理的法律監督權的一個重要方面。民事訴訟法確立的民事抗拆制度規定了檢察機關對民事訴訟只能是“事后監督”即人民檢察院通過對人民法院錯誤的生效裁判提起抗拆的形式,對民事審判活動進行檢察監督,以保證國家法律的統一實施,維護當事人的權益。但由于民事抗訴制度在立法上規定十分原則,造成了實際操作中的種種困難。甚至使民事檢
內容摘要:法院調解作為民事訴訟法的一項基本原則和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的重要方式,在司法實踐中具有廣泛的適用性,是我國當代司法制度經驗的結晶,對我國社會主義建設和維護社會穩定發揮了積極的作用。但隨著市場經濟制度的確立和民主法治建設的推進,現行調解制度中存在的某些弊端日益凸顯,與我國目前司法改革進程中追求的公正和效率的主題不相和諧,其中訴訟調解中的反悔制度就存在
內容摘要: 民事審判監督程序又稱再審程序,它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對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不服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或者裁定提出的申訴,以及司法機關發現生效裁判確有錯誤的案件,在受理范圍和處理上的分工。 民事審判監督程序又稱再審程序,它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對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不服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或者
內容摘要: 我國法律所規定與確立的審判監督制度,主要集中體現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及《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這三部訴訟法律中。按照我國《民事訴訟法》這部訴訟法律的規定精神,審判監管制度包括如下幾個方面的內容:(一)審判監督提起或引起的主體有:①各級人民法院院長有權提起并提交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是否進行再審;②上級人民
內容摘要: 我國現行民事訴訟法規定,人民檢察院對人民法院作出的確有錯誤的生效判決、裁定有權提出抗訴,要求人民法院進行再審。可見,民事抗訴制度是人民檢察院行使民事審判監督權的一種制度。由于在現行民訴法中對民事抗訴制度的規定較籠統,在審判實踐中缺乏可操作性,人民檢察院和人民法院在具體執行抗訴程序過程中產生較大分歧,存有各異的觀點。為此,許多學者紛紛撰文,對民訴
內容摘要: 內容摘要:民事執行檢察監督需要遵循全面監督、有限監督、依當事人申訴以及事后監督等四項原則。民事執行檢察監督的范圍包括錯誤的裁定、決定、違法的強制執行行為、以及徇私枉法的行為。監督方式包括糾正意見、檢察建議、糾正違法通知書、以及刑事調查。相關的工作機制包括民事執行申訴案件的受理審查機制和保障機制等。 內容摘要:民事執行檢察監督需
內容摘要: 民事調解是我國民事訴訟法的一項重要的基本原則。做好民事調解工作,對于及時化解矛盾,促進社會交易的正常流轉,具有十分重要的現實意義。我國的民事調解制度從《民事訴訟法》的規定看,分為訴訟調解和訴訟外的調解。《民事訴訟法》第九條規定“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應當根據自愿和合法的原則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應當及時判決”。同時《民事訴訟法》第十六條對訴訟
內容摘要: 摘要:司法公正首先必須是一種形式上的正義。程序正義是司法公正的前提和基礎。基于回避制度對實現程序公正的重要作用,最高人民法院于2000年1月31日頒布了《關于審判人員嚴格執行回避制度的若干規定》(以下簡稱《回避規定》)。本文擬從現行相關制度出發,對比各國類似規定,從而找出現行立法的不足并提出解決建議。 摘要:司法公正首先必須是
內容摘要: 內容簡介:再審制度是我國民事訴訟程序制度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客觀的講,我國再審制度對于保障民事審判的公正性以及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具有一定積極的作用。但是,由于我國再審制度是本著“實事求是”、“有糾必究”的指導思想而設計的,不可避免的存在追求所謂的“實體公正”而忽視了法院裁判的穩定性。本文認為,訴訟是特定化的解決糾紛的活動,具有其特殊的內在要求,
內容摘要: 論文摘要:由于立法缺失及司法依據的沖突,我國的民事檢察監督范圍局限、方式單一、民事檢察制度發展緩慢。2007年《民事訴訟法》的修改對我國的民事檢察制度有一定的推進作用,但并未構建較為完整的民事檢察制度體系,需推動《民事訴訟法》的全面修改以完善我國的民事檢察制度。 論文摘要:由于立法缺失及司法依據的沖突,我國的民事檢察監督范
內容摘要:論文提要:民事調解作為我國一項重要的法律制度,在民事糾紛化解方面發揮著重要作用,受到社會各界的關注,被被譽為“維護道德的最后一道防線”。隨著審判方式改革的深入,現行的調解體制是益暴露出它的局限性和弊端。筆者試途通過對現行訴訟調解制度的分析,提出調解制度立法的構想。 論文提要:民事調解作為我國一項重要的法律制度,在民事糾紛化解方面發
內容摘要: 民事證據制度是民事訴訟制度的核心和重要內容。我國民事證據制度的改革經過十多年的摸索與實踐,取得了顯著的成效,積累了有益的經驗。民事證據制度的改革對于審判方式的公開、審判人員素質的提高都起到了積極的促進作用。現就如何進一步完善民事證據制度談點看法。 民事證據制度是民事訴訟制度的核心和重要內容。我國民事證據制度的改革經過十多年的摸
內容摘要: 一、我國民事再審制度的現狀民事再審程序即審判監督程序,是指人民法院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發現確有錯誤,依法對案件進行再審的程序。再審程序作為一種特殊的糾錯和救濟程序,是在一般救濟手段即一審和二審程序終結之后,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但仍有錯誤的民事判決和裁定加以糾正的程序。現在由于再審案件的不斷攀升,使再審程序的諸多缺陷日益顯露,特別是在
內容摘要:內容提要:證據制度是訴訟制度乃至司法制度的核心與基礎,是實現司法公正,司法為民,維護公平與正義的關鍵所在,是追求客觀真實,實現審判目的,保護合法,懲戒違法的前提。證據的采信,是審判活動中的重要任務之一,是訴訟過程中的關鍵環節,也是審判實踐中疑難與困惑之所在。我國的現代民事證據制度如何發展完善呢?回顧證據采信制度的發展歷程,分析我國現行的證據制度,總
內容摘要: 摘要:民事再審制度不僅是我國民事訴訟法學界談論已久的問題,而且也是一個意味深長的重要問題,但大多學者將研究的熱點集中于再審事由以及再審程序的改造與重構,而作者則認為要建立與市場經濟相適應的現代民事訴訟中的再審制度,必須轉變研究的思路與方法。論文以對當事人私權利益予以合理救濟為立足點,從反思我國現行再審制度入手,進而對民事再審制度的理論基礎進行相
內容摘要: 內容提要:2002年1月1日正式生效的《民事訴訟改革法》對德國的民事訴訟制度產生了巨大的影響。對于民事上訴規則的修正是這次改革的核心內容,其目的在于使上訴規則更具透明度、更加高效并且更易于為一般民眾所理解。為實現該目標,改革法案采取了擴大獨任制的使用、降低與廢除上訴救濟的價額標準、分化上訴程序的功能、簡化對無意義上訴的審理程序以及強化一審等一系列
內容摘要: 中文摘要法律原則真的存在嗎?如果存在,它的地位到底是什麼?是有效的法律?法律的證立理由?或者是法律推理中模糊不明的適用標準?所有這些爭議構成本文的主要關切重點。在本文中,筆者試圖回答以下三個重要爭點:原則是否存在、法律原則是否存在、以及法律原則是不是法律,藉以釐清法律原則的定位及其目的。首先,在詳細檢視FrederickSchauer否定原則存
內容摘要: 論文關鍵詞:民事公訴必要性制度構建論文摘要:由于缺乏民事公訴制度,我國的民事公益在受損日趨嚴重的情況下因此得不到應有的救濟,這與建立和諧社會的目標顯然是不相符的,因此,本文擬從民事公訴的必要性方面來談論我國建立該制度的必要。 論文關鍵詞:民事公訴必要性制度構建 論文摘要:由于缺乏民事公訴制度,我國的民事公益在受損日趨嚴重
內容摘要:本文對代理權制度的產生和代理權的概念進行了概述,對代理權的性質、范圍、發生、行使等一系列的問題進行了論述。 本文對代理權制度的產生和代理權的概念進行了概述,對代理權的性質、范圍、發生、行使等一系列的問題進行了論述。 代理權的發生代理權的行使代理權的性質 代理制度的產生和代理權的概念代理權的性質代理權的發生行使和消滅代理權的
內容摘要: 論文關鍵詞:民法民事再審審判監督權 論文摘要:我國現行民事再審制度強調以事實為根據,苛求法律事實與客觀事實一致,致使公權和私權啟動再審程序有嚴格的時效和案件范圍的限制,造成再審制度的理念和設計與生效裁判之間的沖突。有必要在司法主體更新司法理念的前提下,尊重當事人訴權,建立再審之訴,實現我國民事再審制度的整體重構。 論文關
內容摘要: [內容提要]:民事證據制度的確立和完善是審判方式改革的關鍵。本文探討了我國現行民事證據制度存在的若干問題及缺陷,對當事人舉證與法院查證、庭前交換證據、舉證時效、證人出庭作證、質證和認證、鑒定人出庭作證等問題提出了相應的對策和措施。 [內容提要]:民事證據制度的確立和完善是審判方式改革的關鍵。本文探討了我國現行民事證據制度存在的若干
內容摘要: 證據是訴訟的核心內容,是司法公正的基礎。舉證制度是證據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人民法院對案件的審理和裁判無不是圍繞訴訟證據來進行的。舉證、質證、認證是法庭調查階段的核心內容。舉證是質證、認證的前提,只有做到舉證充分,才能做到認證準確,查明事實,才能做到嚴肅執法,公正裁判,保護訴訟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目前,我國沒有統一的證據法,有關民事證據的舉證規范散
內容摘要: 我國的民事證據制度,不但是民事訴訟的程序制度,而且是民事審判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一直是審判工作的核心與關鍵。審判方式改革以來,民事證據制度的改革已取得突破性進展,并起到推動整個民事審判方式改革的作用。但是,隨著改革的深入發展,民事證據制度的改革又暴露出不少問題和矛盾,成為改革向縱深發展的重大課題。為此,筆者試就當前民事證據制度改革中存在的主要問
內容摘要: 關鍵詞:裁判遺漏/訴訟效率/補充判決 內容提要:大陸法系國家和地區對裁判遺漏的通行救濟制度是補充判決,對此,我國民事訴訟法未規定通過補充判決加以救濟,而司法解釋雖規定對裁判遺漏可適用上訴,而新修改的民事訴訟法雖增加當事人對裁判遺漏可申請再審,但這些規定不僅違反訴訟效率,而且有損司法公正,同時也與民事訴訟基本原則和制度相悖。司法實務界對此問
民事優先權是一種根據法律規定或當事人約定,不同性質的若干民事權利發生沖突時,某一民事權利優先于其他民事權利實現的民事權利。①我國民事優先權制度可謂源遠流長、種類不少。但從立法上來看,還存在著許多問題。以下筆者就如何完善優先權制度的立法作粗淺探討。一、我國民事優先權立法的不足之處民事優先權制度從羅馬法時期就已創立,我國從唐朝開始就有民事優先權的法律規定。但是,
內容摘要:摘要:法律規定國務院代表國家行使土地所有權,但國務院不能實際履行代表行為,又沒有轉委托于其他主體而致使所有權行使主體缺位。土地行政監管部門自封為土地所有權的出讓人,其結果不但是主體錯位,而且為地方政府通過公權力主體“挾持”民事主體而形成政府間的競爭提供了法律依據。追求政績工程的區域競爭是政府壟斷建設用地供應市場的動力,由地方政府形成的進入障礙是城鄉
內容摘要: 一、人民檢察院對民事審判活動行使法律監督的法律依據社會主義國家檢察機關對民事訴訟行使檢察監督權的理論依據源于列寧的法律監督理論。列寧的法律監督理論“使法律監督權從一般國家權力中分離出來,成為繼立法權、行政權和司法權之外的第四種相對獨立的國家權力”①。正是在這一理論的指導下,使法律監督機關(人民檢察院)成為和行政機關、審判機關法律地位平等的第四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