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摘要:
本文在比較我國《環境保護法》和美國《國家環境政策法》的法律實踐的基礎上,提出修訂我國《環境保護法》的方向和重點是為政府環境保護公共職能的統一性提供更充分的保障。
本文在比較我國《環境保護法》和美國《國家環境政策法》的法律實踐的基礎上,提出修訂我國《環境保護法》的方向和重點是為政府環境保護公共職能的統一性提供更充分的保障。 修改;環境保護法;公共職能;統一 Amendment;EnvironmentalProtectionLaw;PublicFunctions;Unification 當前,學界和政府有關部門都在研究《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以下簡稱“《環保法》”)的修訂問題。有人認為,應當制定一部《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法典》;有人認為應當將《環保法》上升為由全國人大制定的“基本法”。這兩個建議,一個建議法律形式的變化,另一個建議立法機關層次的變化
內容摘要:
法是在一定社會條件下,由國家制定或認可,并依靠國家強制力保證實施的行為規范的總和。真理是人們對客觀事物及其規律的正確反映。表面上難以將其融合,但是,深入到法,每一部法律都具有真理性。在法的制定和實施中,必須強調法的真理性,必須將自然規律、社會規律反映到法中,將不合乎真理抑或離開真理性的法拋棄,使法成為真理的法。這也是一個國家制定、修改和廢棄某一法律的理論依據所在,對完善法律具有重要意義。
法是在一定社會條件下,由國家制定或認可,并依靠國家強制力保證實施的行為規范的總和。真理是人們對客觀事物及其規律的正確反映。表面上難以將其融合,但是,深入到法,每一部法律都具有真理性。在法的制定和實施中,必須強調法的真理性,必須將自然規律、社會規律反映到法中,將不合乎真理抑或離開真理性的法拋棄,使法成為真理的法。這也是一個國家制定、修改和廢棄某一法律的理論依據所在,對完善法律具有重要意義。
一、法的真理性
法在某種程度上可以說是人的主觀的產物,但是,它由法所蘊涵著的真理所決定,人們所制定的法絕非人腦主觀臆造的。這其中有兩層含義:第一,法是“自在”的。黑格爾就曾指出,法律是自在的法的表現形式,“自在的是法的東西而被設定在它的客觀存在中”。第二,法是物質與意識結合的產物,經過實踐的產物。人們創造出一種有強制力的行為規范,調整人的行為,使人們在生存條件下充分發展自我,以求自由,這個規則就是法。沒有人的實踐行為,沒有人們對客觀規律的認識,法就不可能出現并發展。
作為真理的一部分,法的真理同樣是一定社會條件下物質運動發展的規律,具有來源于物質的客觀性與物質運動的規律性。法作為調整人們行為的行為規范,首先要調節人與自然的關系,調整人在順應自然、改造自然過程中所采取的行為。這是因為自然是一個系統,人的每一個改造自然的行為都會引發系統中其它要素的反應,最終又影響到人自身。孟德斯鳩在《論法的精神》中強調自然決定論,從而迸射出一個閃光點:自然環境決定了人的行為。而自然又是有規律的,每個地區的人,在同自然抗爭的過程中,在發展生產力的同時,必須順應自然規律,絕不能為所欲為。正如馬克思所指出的,在社會關系的一切方面,意志不是自由的,起決定作用的是“一種不顧個人意志而壓倒一切的自然規律”。
自然界中的一切物質及其發展變化都是一種客觀存在,法只能通過調整人的行為使自然發生一定的變化,而其本身不會直接改變任何物質的東西。這就要求法必須告訴人們物質世界的本來面貌,告訴人們物質世界的運動規律及發展方向,并指導人們對物質世界正確的作為和不作為。法屬于意識范疇,像其他意識形態一樣,是抽象出來的,具有獨立性。作為物質世界本身規律的外在表現形式的自在的法,將其運用于物質世界,這正是人類社會在發展的歷史長河中,在認識法的真理的過程中去尋找并遵循的法,使人自身與自然相協調。
法的真理的第二個來源是法所依賴的經濟基礎的存在與發展的客觀性。所謂經濟基礎,即是“人們在自己生活的社會生產中發生一定的、必然的、不以他們意志為轉移的關系,即同他們的物質生產力的一定發展階段相適應的生產關系。這些生產關系的總和構成社會的經濟結構,即有法律與政治的上層建筑豎立其上并有一定的社會意識形式與之相適應的現實基礎。”由此可見,人們的實踐活動總是在不能由他們自由選擇的、既定的社會生活條件下進行的;另一方面,人們的社會實踐又必然會改變他們既有的社會生活條件,每一個社會生活條件,每一種社會關系都是客觀的。法是調整人的行為的特殊的上層建筑,其基本目的就是適應并維持一定物質生活條件下的經濟基礎。經濟基礎的存在,決定著法的存在,而經濟基礎的客觀發展,同樣也決定著法的客觀變化,兩者均不是人所能控制的。法作為一定經濟基礎的上層建筑,永遠不能違背這一真理。那種脫離了經濟基礎的法,不是真正意義上的法,它只是個人欲望的體現,終會成為歷史的廢棄品。
需要指出的是,法的真理并不僅僅寓于法的自身內部,它必須通過人的意識體現出來。人的認識能力隨著人類社會生產力的發展而提高,并且通過立法活動加以自我約束。可以說,人類每一次立法上的進步都推動法的真理向自然真理(人所能認識到自然存在的真理)邁進一步。
二、真理體現于法中
法通過一定的形式才能表現出來,這種表現形式就是法的淵源,作為法的載體,法的淵源也應該是法的真理的表現。因而,只有確立了表現法的真理性的淵源,我們才能說確立了真理的法。立法是將法通過法的淵源予以表現的過程,根據所立之法是體現人與自然的關系還是體現一定生產力發展水平上人與人、人與社會的關系,可以將法分為自然法和社會法。
自然法調整的是人與自然的關系。人類的發展過程首先是人通過勞動改造自然的過程。在此過程中,首先確立人與自然的關系。人們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合理利用自然,以促進自身發展。這種利用,是自然規律制約下的人可以為的行為,是自然規律允許范圍內的行為。反之自然規律要求人不能為的行為,則屬于自然對人的制約。自然法是人類社會發展的產物,是人類認識自然規律直接上升為法律的法的重要淵源。我國1997年頒布的新刑法,專門設有破壞環境保護罪,用以調整人與自然的關系。這正體現了人們企望通過立真理的法,來規范自身的行為。以適應自然規律的要求。隨著社會的進步,生產力水平的不斷提高,人們對自然的認識不斷深化,自然法也會不斷完善,在自然法中的法的真理也就不斷趨向于自然的真理。
內容摘要:摘 要:通過分析教育信息化的作用和素質教育的主體性、全體性、全面性、普通性、基礎性、發展性等特性要求,作用與要求兩者存在較多的一致,得出教育信息化與素質教育的統一性。
摘 要:通過分析教育信息化的作用和素質教育的主體性、全體性、全面性、普通性、基礎性、發展性等特性要求,作用與要求兩者存在較多的一致,得出教育信息化與素質教育的統一性。
關鍵詞:教育信息化;素質教育;特性;統一
在信息技術與資源高度發展、廣泛應用的今天,教育信息化發展也十分喜人,引起了教育的深刻變革,給教育觀念、教學方法、教學組織形式及教育質量等方面帶來了深遠或較大的影響。同樣,它對目前全面實施的素質教育也有積極的推進作用。本文嘗試分析教育信息化的作用與素質教育特性之間存在著較多的統一性。
一、教育信息化與素質教育的涵義
教育信息化是將信息作為教育系統的一種基本構成要素,并在教育的各個領域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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