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金融會計的國際化趨勢
目前,中國銀行業的會計業務遵循著三種不同的會計規范:《金融企業會計制度》(1993年版)、《金融企業會計制度》(2001年版)以及國際財務報告準則。隨著商業銀行改革的不斷推進,商業銀行會計規范逐漸從1993年《金融企業會計制度》和2001年《金融企業會計制度》轉向國際財務報告準則。
1993年至2000年之間,我國商業銀行的會計業務主要遵循1993年的《金融企業會計制度》;2001年至2003年,除上市股份制商業銀行采用2001年《金融企業會計制度》外,其余銀行仍然采用1993年《金融企業會計制度》;2004年,財務重組之后的中行和建行采用了2001年《金融企業會計制度》,工行和農行仍然采用1993年《金融企業會計制度》,股份制銀行中,除了中信銀行、光大銀行和廣發行之外,其他銀行都采用了2001年《金融企業會計制度》;從2005年起,我國商業銀行的年報編制全面采用2001年《金融企業會計制度》,同時,已經上市的五家銀行還需要根據證監會的要求按照國際會計準則進行調整,但轉換尚未涉及國際會計準則第39號和第32號的內容;在海外上市或擬上市的商業銀行已經開始全面采用國際財務報告準則編制年報。
2005年8月財政部發布了《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暫行規定(試行)》(以下簡稱《暫行規定》),該規定于2006年1月1日在上市和擬上市的商業銀行范圍內試行,標志著我國銀行業在金融工具的會計處理方面率先與國際財務報告準則接軌。2005年9月,財政部又發布了《企業會計準則第××號—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企業會計準則第××號—金融資產轉移》、《企業會計準則第××號—套期保值》、《企業會計準則第××號—金融工具列報和披露》四項會計準則征求意見稿。與國際慣例相比,四項金融會計準則征求意見稿的實質內容與國際會計準則第39號和第32號的規定大多是相同的,同時充分考慮了中國的國情。《暫行規定》和金融會計四項準則征求意見稿的發布,突破了傳統會計理論對衍生金融工具的束縛,彌補了我國在金融工具會計領域的空白,是我國會計準則與國際會計準則接軌邁出的重要一步,必將加速我國金融會計的國際化,對我國的銀行業,特別是上市和擬上市銀行的財務狀況和經營管理產生重要影響。
二、金融會計國際化對商業銀行資產負債表的影響
首先,金融會計國際化將改變傳統的金融資產和負債分類方式,將金融資產劃分為交易性金融資產、持有至到期投資、貸款和應收款項以及可供出售金融資產;將負債劃分為交易性金融負債和其他金融負債,資產與負債分類一經確定,不得隨意變更。這種分類方法能夠充分反映商業銀行持有金融工具的目的和意圖,有助于報表使用者對商業銀行風險管理做出有效判斷。
其次,資產負債表項目將更加豐富。根據《暫行規定》的要求,當且僅當成為金融工具合同的一方時,企業才可以在資產負債表上確認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金融資產轉移》對金融工具終止確認的條件是:金融資產所有權相關的風險和回報是否已經實質上發生轉移,而且沒有保留對金融資產的控制權。根據這些規定,商業銀行應將衍生工具隱含的各種權利和合同義務確認為資產或負債,已經證券化的信貸資產以及其他不滿足終止確認條件的金融資產和負債也要進入表內核算,資產負債表的內容將更加豐富,提供的信息將會更加全面。
再者,金融工具以公允價值計量的部分,其價值隨著公允價值的變化而變化。一方面金融資產或負債的公允價值不斷變動,另一方面公允價值的變動計入當期損益或權益,進而影響了權益的變動,因此在沒有其他資產和負債變動的情況下,金融工具價值的波動必然會帶來資產負債率的波動。同時《暫行規定》對上市和擬上市商業銀行的金融資產減值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除交易性金融資產外,其余金融資產的減值均采用“未來現金流量折現法”,相對于“五級分類法”,會加劇資產的波動。
《套期保值》對從事套期活動的會計處理做了明確規定,對其運用的先決條件——套期關系作出了嚴格要求。由于目前我國衍生金融工具品種較少,商業銀行進行套期避險的水平還有待提高,很難達到運用套期會計的條件,因此近期內套期會計對商業銀行資產負債表的影響不會很大。
三、金融會計國際化對商業銀行損益表的影響
(一)對商業銀行經營損益的影響。
根據現行會計框架,金融工具經濟價值的變動僅在其實際實現時確認為收益,導致銀行可能僅僅為了增加會計利潤而進行某項交易。而《暫行規定》要求幾乎所有的金融工具都應在資產負債表中確認,并按照金融工具持有目的不同使用不同的計量屬性,對交易性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公允價值變動所產生的利得或損失,計入當期損益,對于可供出售的金融資產公允價值變動形成的利得或損失,直接計入資本公積,從而遏制了銀行利用金融工具價值變動操縱利潤的行為。對計提的減值準備不得轉回的要求,也降低了利用減值準備轉回操縱利潤的可能性。《金融資產轉移》對金融工具的終止確認加以限制,意味著商業銀行可能提前確認的利得將會更少,調控收益的空間進一步縮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