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本文從病歷的內容、形成等來區分病歷所有權的歸屬,筆者將病歷分為三部分:客觀部分、主觀分析部分、治療部分,分別歸屬于患者、醫方所有、治療部分歸患醫方共用的觀點,并對病歷的使用進行了探討。【關鍵詞】病歷所有權;客觀病歷;主觀病歷【中圖分類號】d922.16【文獻標識碼】【文章編號】1007—9297(2005)03—0200-04discui0岫ofownrshipofmdiclrcords.wnwn-.wnhon-ylhsomoloydprmnofhfd~dhospilofdliunivrsiy,yunnn【bsrc】,i’hownrshipofmdiclrcordshsbnhproblmhdispusvrymuch.ccordinoconn,form,c.,huhorsdividhmdiclrcordsinohrprs,chofwhichhsdifrnownrship:hobjci
【摘要】本文從病歷的概念、特征,國外對病歷所有權的相關規定,病歷所有權的理論歸屬等方面來闡述筆者對病歷所有
權的觀點,即病歷應當歸醫療機構所有。
【關鍵詞】病歷;病歷所有權;所有權歸屬
【中圖分類號】d913
【文獻標識碼】b
【文章編號】1007—9297(2006)03-0199-03
病歷
作為患者的就醫文字“檔案”,是集醫療、教
學、科研三位于一體的寶貴資源,是醫院提供和完成
醫療保健服務的記錄以及實現患者權利的具體反映。
由于其在醫療糾紛進行鑒定和處理中的重要作用,病
歷的所有權歸屬問題一直是理論界爭論的焦點。對于
病歷所有權的歸屬,仁者見仁,智者見智,人們始終沒
有達成共識.本文將闡述筆者對病歷所有權觀點,起
到拋磚引玉的作用。
一
、病歷的概念及特征
(一)病歷的概念
病歷是指醫務人員在醫療活動過程中形成的文
字、符號、圖表、影像、切片等資料的總和,包括門(急)
診病歷和住院病歷。門(急)診病歷內容包括門診病歷
首頁(門診手冊封面)、病歷記錄、化驗單(檢驗報告)、
醫學影像檢查資料等;住院病歷內容包括住院病歷首
頁、住院志、體溫單、醫囑單、化驗單(檢驗報告)、醫學
影像檢查資料、特殊檢查(治療)同意書、手術同意書、
麻醉記錄單、手術及手術護理記錄單、病理資料、護理
記錄、出院記錄(或死亡記錄)、病程記錄(含搶救記
錄)、疑難病例討論記錄、會診意見、上級醫師查房記
錄、死亡病歷討論記錄等。病案,是指當病例被醫療單
位歸檔以后成為病案。
在病歷使用上,可以以記載內容“是否需經醫務
人員憑借專業知識判斷制作”為標準,將病歷分為客
觀病歷資料和主觀病歷資料。
1.客觀病歷資料.例如體溫單、線片、血液生化
檢驗數據等,系由醫療人員以儀器制作而成,其個人
主觀成分的因素較少,患者可有一定的使用權— — 即
閱覽權及獲得復印件的權利。
2.主觀病歷資料,例如會診意見、上級醫師查房
記錄、疑難病歷討論記錄等信息,其制作描述對象為
患者之病情,但該項信息的完成為醫師憑借專業知
識、經驗,依據主觀認識判斷的結果,是制作者精神層
面智能的結晶.且不同的醫師可能得出不同的診斷.
這部分資料一般不向患者提供。
(二)病歷的特征
1.病歷是一種特定物,具有不可替代性。所謂特
定物是指其自身具有獨立的特性或者被權利人指定
而特定化,不能被他物所代替。病歷是特定醫療機構
的醫務人員對患者病情的特定記錄.因此病歷是典型
的特定物,且對醫院、醫務人員及患者本人都有特定
價值。病歷的特定性,決定了其具有獨一無二性和不
可替代性,一旦滅失,沒有替代品。
2.病歷還是一種不可分物,具有完整性。以住院
病歷為例.可由一系列主觀和客觀的記錄組成.雖然
一份完整的病歷包含多個部分.但從醫學意義上看,
無論離開了其中哪一部分.都將失去存在的意義.都
將無法反映患者的完整治療過程。從訴訟法的角度
看,病歷是訴訟法上的證據,是書證、物證的一種,病
歷的完整與否直接影響到其證明力的大小.所以在醫
療管理活動中十分強調病歷的完整性。
二、國外對病歷管理的相關規定
(一)美國的概況
據文獻報道,美國在1974年制定了《聯邦隱私
【作者簡介】古津賢(1963一),男,天津人,法學碩士,副教授,主要研究方向:醫事法學、誤診學。
1:+86-22—23542694;-mil:
[email protected].du.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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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醫療機構據此制定了向患者出示病案的規定。
1985年又頒布了包括病案請求權內容的《統一醫療信
息法》,至此從法律上保證了患者及其家屬對病案出
示的請求權。現在美國已有半數以上的州在立法中保
證了患者請求病案出示的權利。患者相應的請求權,
可被看做是患者的“病案所有權”,該項權利通常可分
為3種,即接觸或得到有關信息復制件的權利、要求
某種信息被改正的權利以及保密權利等,法律中規定
了對患者信息權利侵犯的懲罰措施。而在仍延續著傳
統的“病案應為保管病案的醫療服務提供者所有”的
一些州,醫療服務提供者沒有泄露、出售、銷毀、改變
或讓其他任何人接觸病歷的權利,其只是病案的擁有
者,不能對病案行使完全的支配權,因此事實上僅僅
授予了醫療服務提供者有限的權利,而強化的是他們
保管病案的責任。在美國
[]
,病案的所有權正逐漸過渡
到醫患雙方共同所有,醫療機構擁有病案的保管責
任。病案作為個人信息的重要組成部分,法律早有規
定.在任何情況下其使用必須得到患者同意,除非有
提供病案的法律義務,如傳喚或法庭命令。
(.7-)日本的概況
1998年3月,日本就《情報公開法案》提請國會審
議,于1998年
6月公布實行。這項法律的實施,使日
本醫療信息f病案)的出示進入了法制化軌道,它規定
了醫療信息包括診療記錄、護理記錄、處方、醫囑、轉
診介紹信等,其提供的對象是患者及其家屬等。在患
者或其法定代理人f家屬、律師等)提出請求時,醫療服
務提供者有義務向患者及其法定代理人提供病案(包
括在發生醫療事故的情況下),它的責任是負責保護
患者的隱私和秘密。在實際接受提供醫療信息的請求
時,應是患者本人或其法定代理人以書面形式向醫院
院長提出申請后,由醫院負責提供相應的病案f醫療信
息),患者本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可閱覽也可復印。該項
法律規定,病歷的書寫應該按標準格式進行,要有專
門人員和機構負責管理、保存。
(三)歐盟的概況
從保護隱私權的角度出發,歐盟在1995年lo月
的歐洲議會上批準了《個人數據保護規定》,就有關個
人信息的收集、處理作了相關規定,其重要的一點是
個人信息(包括所有醫療信息)屬個人所有,該項法規
明文規定患者在支付了合理的費用后,就能夠要求有
關機構復印其掌握的該患者的信息。只能在本人同意
并授權的情況下,其他組織和個人才有權進行收集和
處理。除統一的《個人數據保護規定》外,歐盟一些國
家還對病案的所有權做了明確的規定 丹麥1998年
法律與醫學雜志2006年第l3卷(第3期)
的《患者權利法案》中規定:病案所包含的資料是患者
隱私的一部分,沒有患者允許不得使用。當然醫療機
構“有法律的提供資料責任”,“為公共利益、他人利益
或患者利益”或“當不知道患者身份,只將病案用統
計、科研或教學”時,使用病案可不必征得患者同意。
在英國,當需要透露病案資料時,必須辦理嚴格的手
續,如必須注明索取病案的單位,使用的目的,被透露
資料的范圍、性質、患者名字、被授權人的簽名及日期
等,否則視為侵犯患者隱私權。
三、我國有關病歷所有權歸屬的觀點
(一)病歷所有權歸患者所有
支持這一觀點的學者認為:醫院的病歷管理工作
主要是為醫院本身的醫療、教學、科研等工作服務的,
在不同程度上忽略了患者及其家屬的權益。例如,醫
生為了總結經驗和科研的需要,可以很方便地、無任
何代價地使用患者的所有病歷資料,但患者卻一無所
知。而在訴訟中,患者及其家屬無法獲得病歷原始資
料,不能為自己的主張提供證據,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且由雙方當事人中的一方保管原始資料,另一方如何
相信原始資料不被偽造或篡改呢?據此,他們認為病
歷所有權應歸患者所有。且患者在掛號時,醫院實際
上已經收取病歷制作的工本費,患者通過買賣合同而
“購買”了病歷的所有權。
(二)病歷所有權歸醫患共有
一些法律界人士認為:紙張、油墨等物質部分和
患者的病情等資訊部分組成了病歷的法律結構。病歷
的物質部分應屬于醫院所有,而病歷的資訊部分,則
屬于患者及其家屬所有。由于病歷的物質與資訊部分
不可分割,醫院固然擁有病歷物質部分的所有權,但
在物質部分中有患者資訊存在,資訊屬于患者隱私范
圍,故醫院不得非法泄露病歷內容。他們認為應將病
歷使用分為兩部分,一部分為科研和統計資料之用,
因其學術性較強,可不必向患者及家屬提供:另一部
分為患者檢查、治療、診斷等資料,可留在醫院內,當
患者需要時,可提供給患者復印,以利于今后的醫療。
(三)病歷所有權歸國家所有
持此觀點的學者主張:1991年衛生部發布實施的
《醫藥衛生檔案管理暫行辦法》第l6條規定,“住院及
門診病歷和各種檢查的申請單、報告單、登記本以及
病理切片、照片、圖紙、線片等”屬于醫藥衛生檔案,
應歸檔并“單獨存放保管”。據此,部分人認為,病歷作
為醫藥衛生檔案,是“國家檔案的重要組成部分,是國
家寶貴的資源”
從物權法的角度看,所有權人區別于其他物權人
法律與醫學雜志2006年第l3卷(第3期)
的一個重要特征便是享有對物的最終處分權。醫院承
擔收集、保管病歷的義務,享有合理利用病歷的權利,
它在整個與病歷有關的物權法律關系中,只是占有權
人、使用權人、收益權人,但并非所有權人。而作為患
者,享有的只是對病歷的用益物權,如將病歷作為再
次入院時診療的參考、保險理賠的重要依據等。因此,
醫療機構和患者都不是病歷所有權人,由于病歷屬于
國家檔案,其最終處分權在國家,也就是說,國家才是
病歷的所有權人。
四、病歷所有權歸醫院所有
筆者認為病歷歸患者或者國家所有都不可科學,
病歷應歸醫療單位,也就是醫院所有。
(一)對病歷制作過程的分析
在整個醫療過程中.患者不僅要向醫院支付必要
的費用,還要提供必要的個人信息資料,并積極配合
相應的檢查與治療(除非患者明確表示不同意),這些
行為是患者來醫院實現其目的的代價,也是醫院完成
患者需求而必不可少的先決條件。表面上患者協助醫
生完成了這些醫療文件,但其價值直接轉化運用在醫
療服務的終極目標上— — 治愈疾病或減輕疾病所帶
來的痛苦。病歷以患者生命信息和重要個人信息作為
描述和判斷對象,具有原創性特征,應視為著作權法
所保護的客體。病歷獨特之處就在于其所表現的思想
和患者的個人信息不可分割。但醫務人員不是簡單地
重復患者的敘述,而是對包括圖像在內的一切有關信
息都融入了他們的思想創作中.這是著作權產生的根
源。檢查、治療行為及記錄病歷是醫療服務的具體行
為表現,不是患者來醫院的目的,記錄各種醫療信息,
更不是患者和醫生的約定與要求。因此.病歷這個特
殊的信息載體及其產生的著作權應屬于醫院。
病歷的制作者也是一個有機聯系的群體.而不是單一
的個人。首先是臨床一線醫務人員對病歷的制作.此
過程由醫生、護士參加,其職稱和職別多種多樣,有時
甚至是數個醫療機構的人員參加(如外院會診人員、
實習或進修醫務人員等)。其次,在病歷的整理和歸類
過程中,病歷管理人員也付出了相當的勞動。醫務人
員的勞動是在醫療單位的組織和協調下參加的.參加
該勞動的人員是不特定的,而且該行為都是以醫療單
位名義做出的,因此,創造病歷的醫療單位就是病歷
的合法所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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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對病歷占有狀態的分析
在大多數醫院,門診病歷都是交給患者本人帶
走,但筆者認為這并不意味著病歷所有權的轉移,只
是病歷占有狀態的一種改變。
1.在醫療過程中,醫務人員是勞動的主體,患者
和疾病只是醫務人員勞動的對象,只是病歷資料和素
材的提供者,正如畫家所畫的畫,畫家對畫享有絕對
的所有權,除非畫家與畫中人事先有明確的約定.否
則畫家對該畫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
2.混淆病歷的所有權和患者的知情權。這兩種權
利是不同性質的權利,適用不同的法律,前者是物權,
后者為人身權。我國過去的《醫療事故處理辦法》及
《關于(醫療事故處理辦法)若干問題的說明》中規定:
“發生醫療事故的醫療單位,應指派專人妥善保管有
關的各種原始資料”,“患者所在單位、患者、家屬、事
故當事人及其家屬不予調閱”,這對病歷的復制、復印
等作了嚴格的規定,使患者無法看到自己的病歷。侵
犯了患者的知情權,從而使患者產生了誤解。
鑒于病歷的所有權歸醫院擁有更具有實踐性和
可操作性,這方面的法律、法規需要改進和完善,最終
醫患雙方的合法權益均會在公正的法律面前得到充
分的保障。
鑒于我國目前的具體情況,為了使得醫患雙方的
合法權益得到保護,除了在相應的法律、法規上明確
界定醫患雙方的病歷所有權和使用權外,還必須制定
嚴密的、具有可操作性的細則,以便相關人員在處理
這方面的具體問題時,有法可依,不至于茫然無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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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稿:2006—04—08)
內容摘要:
我國物權法第一百一十六條與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三條對孳息皆有規定,前者規定“天然孳息,由所有權人取得;既有所有權人又有用益物權人的,由用益物權人取得”;后者規定“標的物在交付之前產生的孳息,歸出賣人所有,交付之后產生的孳息,歸買受人所有。當事人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對此一問題之回答,依上述法律規定,在買賣標的物交付與所有權轉移同步時,二者“殊途同歸”;而在所有權保留買賣的情形下,兩部法律有截然相反的回答。這是物權法頒布以后,司法實務中無法回避的解釋論問題。
我國物權法第一百一十六條與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三條對孳息皆有規定,前者規定“天然孳息,由所有權人取得;既有所有權人又有用益物權人的,由用益物權人取得”;后者規定“標的物在交付之前產生的孳息,歸出賣人所有,交付之后產生的孳息,歸買受人所有。當事人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對此一問題之回答,依上述法律規定,在買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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