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摘要:
政策性銀行是由政府創立或擔保,以貫徹國家產業政策和區域發展政策為目的、具有特殊融資原則、不以盈利為目的的金融機構。我國1994年成立政策性銀行以來,按照國家產業政策和區域經濟發展政策,加大了對重點產業、基礎設施、進出口企業和農產品流通等領域政策性信貸支持,為我國經濟發展做出了重大貢獻。隨著市場經濟體制逐步完善、金融體制改革的深入,政策性銀行也暴露出一些亟待解決的問題,特別是法規建設滯后、功能定位不明等制度缺陷已明顯制約了經濟和金融體系發展,如何完善政策性職能,對政策性銀行進行規范化改革,已成為當前金融改革的緊迫課題。
政策性銀行是由政府創立或擔保,以貫徹國家產業政策和區域發展政策為目的、具有特殊融資原則、不以盈利為目的的金融機構。我國1994年成立政策性銀行以來,按照國家產業政策和區域經濟發展政策,加大了對重點產業、基礎設施、進出口企業和農產品流通等領域政策
內容摘要:
[內容提要]本文探討了政策性銀行的法律地位問題。政策性銀行是我國金融體制改革過程中新出現的一種新型法人,具備我國法律關于法人成立的條件,具有獨立的法人地位;但我國民法對法人的分類并不能囊括政策性銀行這類新出現的法人,因為政策性銀行的性質和任務的特殊性決定了其既不是企業法人、機關法人,也不是事業單位法人、社會團體法人;“入世”后強調公私法的區分和公法人私法人的劃分,具有重大的理論意義和實踐意義;從我國政策性銀行設立的目的、宗旨及國外的實踐來看,政策性銀行應是公法人,具有充分的根據。理論界對政策性銀行法律地位的認識存在偏差,應予糾正。
[內容提要]本文探討了政策性銀行的法律地位問題。政策性銀行是我國金融體制改革過程中新出現的一種新型法人,具備我國法律關于法人成立的條件,具有獨立的法人地位;但我國民法對法人的分類并不能囊括政策性銀行這類新出現的法人,因為政策性銀行的性質和任務的特殊性決定了其既不是企業法人、機關法人,也不是事業單位法人、社會團體法人;“入世”后強調公私法的區分和公法人私法人的劃分,具有重大的理論意義和實踐意義;從我國政策性銀行設立的目的、宗旨及國外的實踐來看,政策性銀行應是公法人,具有充分的根據。理論界對政策性銀行法律地位的認識存在偏差,應予糾正。
一、引言
所謂政策性銀行系指那些多由政府創立、參股或保證的,不以營利為目的,專門為貫徹、配合政府社會經濟政策或意圖,在特定的業務領域內,直接或間接地從事政策性融資活動,充當政府發展經濟、促進社會進步、進行宏觀經濟管理工具的金融機構。1政策性銀行的產生和發展是國家干預、協調經濟的產物。2當今世界上許多國家都建立有政策性銀行,其種類較為全面,并構成較為完整的政策性銀行體系,如日本著名的“二行九庫”體系,包括日本輸出入銀行、日本開發銀行、日本國民金融公庫、住宅金融公庫、農林漁業金融公庫、中小企業金融公庫、北海道東北開發公庫、公營企業金融公庫、環境衛生金融公庫、沖繩振興開發金融公庫、中小企業信用保險公庫;韓國設有韓國開發銀行、韓國進出口銀行、韓國中小企業銀行、韓國住宅銀行等政策性銀行;法國設有法國農業信貸銀行、法國對外貿易銀行、法國土地信貸銀行、法國國家信貸銀行、中小企業設備信貸銀行等政策性銀行;美國設有美國進出口銀行、聯邦住房信貸銀行體系等政策性銀行。這些政策性銀行在各國社會經濟生活中發揮著獨特而重要的作用,構成各國金融體系兩翼中的一部分。
根據黨的十四屆三中全會精神和《國務院關于金融體制改革的決定》(以下簡稱《決定》)及其他文件,我國也于1994年相繼建立了國家開發銀行(1994年3月17日)、中國農業發展銀行(1994年11月8日)、中國進出口銀行(1994年7月1日)三家政策性銀行。迄今,我國政策性銀行設立、運作已近八年,但人們對于政策性銀行的法律性質問題卻并不明確。筆者認為,在我國加入世貿組織之后,研究和解決這個問題具有十分重要的理論與實踐意義。本文試圖對此問題加以探討,以促進我國法人制度的改革和創新。
二、我國政策性銀行是獨立法人
法人是一種享有民事立體資格的組織。國外的政策性銀行立法一般均確認政策性銀行具有獨立的法人地位。例如,《韓國產業銀行法》第2條規定,韓國產業銀行為法人;《韓國住宅銀行法》第2條規定,韓國住宅銀行為法人;《韓國進出口銀行法》第2條規定,韓國進出口銀行為法人;《韓國中小企業銀行法》第3條規定,韓國中小企業銀行為法人。《日本輸出入銀行法》、《日本開發銀行法》、《日本農林漁業金融公庫法》等關于“二行九庫”的立法也均確認這些政策性銀行具有法人資格。
根據《決定》的規定,中國農業發展銀行和中國進出口銀行均為獨立法人。經國務院批準的《中國農業發展銀行章程》第2條也規定,中國農業發展銀行為獨立法人。但《決定》、國務院《關于組建國家開發銀行的通知》、經國務院批準的《國家開發銀行組建和運行方案》及《國家開發銀行章程》卻對國家開發銀行是否為獨立法人均未予明確規定。3
筆者認為,國家開發銀行也是獨立法人。理由如下:(一)我國《民法通則》第37條規定,法人應當具備下列條件:1、依法成立;2、有必要的財產或經費;3、有自已的名稱、組織機構和場所;4、能獨立承擔民事責任。而國家開發銀行是依據《決定》、國務院《關于組建國家開發銀行的通知》、經國務院批準的《國家開發銀行組建和運行方案》、《國家開發銀行章程》成立的,也即是依法成立的;國家開發銀行注冊資本為500億元人民幣,由財政部核撥,因而有必要的財產和經費;國家開發銀行有自己的法定名稱,有較為健全的組織機構,如行長、副行長、行長會議、監事會及若干職能部門;有固定的場所,其總部設于北京,并在全國設有若干分行;在業務運營當中,國家開發銀行是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可見,國家開發銀行具備法人的各項條件。(二)、同一年成立、而資產規模、業務量、業務范圍、影響力等都要比國家開發銀行小得多的中國農業發展銀行和中國進出口銀行都是獨立法人,4國家開發銀行就沒有理由不能成為獨立法人;(三)、包括國家開發銀行在內的政策性銀行具有獨立法人地位,符合建立政策性銀行的初衷,有利于實現政策性金融與商業性金融的分離,有利于政策性銀行加強經營管理,實行獨立核算,自主、保本經營,責權利統一,建立風險責任機制;(四)、從國務院有關組建國家開發銀行的規范性文件的規定精神來看,國家開發銀行事實上是被作為獨立法人來對待的,如:國家開發銀行制定有自己的《章程》;有國家核撥的注冊資本金;實行獨立核算,自主經營,獨立開展業務活動;是直屬國務院領導的政策性金融機構(正部級單位)等等。
內容摘要: 金融監管是指金融主管機關依法對金融機構及其運營情況實施監督和管理,維護正常的金融秩序,保護存款人和投資人的利益,保障金融體系安全、健康、高效運行。本文結合開發銀行幾年來接受監管機構監管的實踐,分析了監管部門對政策性銀行監管的內容和存在問題,提出了改進意見。
金融監管是指金融主管機關依法對金融機構及其運營情況實施監督和管理,維護正常的金融秩序,保護存款人和投資人的利益,保障金融體系安全、健康、高效運行。本文結合開發銀行幾年來接受監管機構監管的實踐,分析了監管部門對政策性銀行監管的內容和存在問題,提出了改進意見。
一、目前監管部門對政策性銀行監管的主要內容
(一)市場準入監管。監管機構依法對政策性銀行的設立、變更和終止的審查和審批,對其業務范圍和職能定位進行界定。
(二)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審查及年度考核。主要從德、能、勤、績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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